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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 1995-06-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15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委(1995)10号文《关于同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1995年4月1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股东大会并于增资配股方案的决议》、1995年3月22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945.469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99.211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446.25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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