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6〕1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申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
希望你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