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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德兴市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困难问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德兴市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困难问题暂行办法
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已成为迫切需要全社会关心的弱势群体。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困难问题,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积极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失地农民的界定
失地农民是指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在我市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工业园区建设等被市政府征用土地,且人均持有耕地少于200平方米的农民。
二、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程序
失地农民到所在乡(镇)领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审批表》,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把关,乡镇核实,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交通局、规划局、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等)审核并张榜公布后,由市政府审批。失地农民凭已审批的《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审批表》,由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凭《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审批表》和非农户口本到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加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后生效。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低保政策由失地农民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可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再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失地农民的就业优惠
为提高失地农民的劳动素质,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结合德兴实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教育优惠。失地农民子女凭《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和城镇户口本,在本市范围内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其杂费(不含书费等成本性费用及代收费)三年内减免一半。
2、税费优惠。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凭《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的收费项目由市直有收费项目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3、创业优惠。失地农民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2004年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德发(2004)12号)规定的相关政策。
4、就业安置优惠。在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整治中,适当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给失地农民经营。新办的各类贸易市场,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一定比例的经营摊位。积极推荐失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和建筑企业务工。
5、实行就业援助。国家机关、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财政提供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优先雇用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
6、信贷支持。为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失地农民就业小额贷款。市财政在土地收益中设立失地农民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地农民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按个人申请、村(居)推荐、所在乡镇审核、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就业小额贷款,每户最高贷款5000元,最长期限2年,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执行。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等国家金融机构都要开办失地农民就业小额贷款业务,简化审批手续,为失地农民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7、职介和培训服务。市就业局为办领《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的失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五、《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1、《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女18-50周岁、男18-55周岁的失地农民。
2、《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转让、出租、伪造《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处理。
3、《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从领取之日起算,优惠期三年,《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每年复核验证一次,三年期满后,收回注销。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放《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领取《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须张榜公布。
5、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德兴市范围内失地农民。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