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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151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下发以来,省直机关公务员的个人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基本医疗需求得到较好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对补助办法调整如下:
  一、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及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起付标准补助2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和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补助95%。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15%(医疗照顾人员5%),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补助费用由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经费列支。
  三、在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其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制订。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累计进入年度公务员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具体补助标准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五、医疗照顾人员患有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限额内个人负担不超过5%(不含起付标准),限额外补助70%。其补助费用由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经费列支。
  六、凡符合陕政办发(2005)11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经费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和个人负担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八、本办法与陕政办发(2005)113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职工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号)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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