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8]10号
为加强公共场所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火车站、轮渡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专用停靠站点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停车泊位和乘车点。
二、停靠站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专用停靠站点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站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站点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入站点的客运出租汽车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对营运标志、设施以及车容卫生等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当拒绝其进入站点从事营运;对违法从事营运的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处理。
四、进入站点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自觉遵守站点管理制度,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待客,严禁挑客、拒载。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加强站点管理指导工作,对站点及周边营运车辆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营运行为。
六、对站点及周边的违法揽客、违法设点经营、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七、各有关部门在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需要,适时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停靠站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