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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6 生效日期: 1992-03-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银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信贷指标由人民银行安排。根据上述精神,特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度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各地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地经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附件:

   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中国工商银行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依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经国家批准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不包括边销茶定点加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必须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4.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15-30%。
   5.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批文。
   6.地方财政贴息落实的有关文件。
   7.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迁和拆迁手续齐全,材料设备落实。
   8.不是重复、盲目建设项目,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此项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到还清本息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此项贷款为全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财政部根据项目批准通知,将中央财政贴息部分补贴给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工商银行对企业发放有息贷款,企业支付专项贷款的利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具体项目的审批立项,按现有程序进行,各地轻工(二轻)、纺织部门负责组织备选推荐项目,并经当地民委、计委(计经委)、工商银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民委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协调管理办公室、国家计委、工商银行总行、财政部。
   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国家民委根据部门报送的计划,会同工商银行总行在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对项目进行审定。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家民委下达项目计划,相应的贷款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另行安排,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
   对已批准的项目,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已批准的项目如有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工商银行会同民委、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并上报国家民委、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第七条    各地民委、工商银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力求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工商银行总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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