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 2007-05-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7]9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式分析提供依据,建设部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现就我省实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期限
  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二、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三、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上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信息网》(www.cein.gov.cn),使用“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报,填写后的《调查表》经业主、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于2007年5月31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二)“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按工程项目填报,各建筑业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如实填报。若发现瞒报、漏报、虚报的,将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金冀  李智 
  联系电话(传真):(029)87346489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