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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 2008-01-18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各区政府积极性,提高拆迁效率,根据我市现行房屋拆迁有关政策,并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方式。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实行区政府总额包干的方式,包干总额由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不可预见费的包干系数为10%,即:
  包干总额=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1.1
  第三条 包干原则。拆迁补偿包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各区自行平衡的原则。结余资金应首先保障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拆迁补偿。
  第四条 费用核定。拆迁补偿费用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业务费、拆迁管理费、测量费、评估费、登报费及其它与拆迁有关的费用构成。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现行政策和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认定。
  第五条 送审要求。各区政府根据项目拆迁完成进度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在项目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与业主单位签定交地确认书60天内,将项目拆迁补偿费用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各区政府对送审的相关资料(如补偿安置协议、数量、种类、用途、权属证书、税务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资金核拨。各区政府和各项目业主在项目拆迁通告发布后,应及时将项目的拆迁补偿总费用测算报告报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核定后的测算总额预拨50%到区财政局作为项目拆迁的启动资金,之后按项目拆迁进度核拨资金,核拨金额不超过测算总额90%,余款待决算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 奖惩措施。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并与业主单位签定了交地确认书,同时按规定在60天内向市财政审核中心送审的项目,可给予区政府必要的奖励。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交地的项目,每延期一天,扣除不可预见费的千分之二,直至不可预见费扣完为止。
  第八条 组织协调。市级建设项目跨越两个行政区的,由市重点办、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区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负责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尚未决算审核的房屋拆迁项目亦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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