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前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结合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活实施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对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执行。2003年至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 
  二、为保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稳过渡,自2003年起至2005年底止,将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的办法,改为执行“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 
  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按照我部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四、宣传文化单位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执行的其他税收政策不变。 
 
 
2002年12月6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