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厅函[2007]345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鄞州区大嵩涂围塘工程开设采矿点的请示》(甬土资〔2007〕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横岭下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35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3.5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92794,Y:41389437。
二、同意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张家岙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65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3.5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90648,Y:41387795。
三、同意上述两个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按照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上述两个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权登记手续应报省厅审查办理。
五、请你局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1、依据本批复文件,对上述两个矿区进行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交矿区地质储量报告,分别制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2、根据确认的矿区范围,对上述两个采矿权进行评估或参照同类采矿权出让价,集体研究确定采矿权公开出让的保留底价。
3、依据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相关程序实施出让,出让成交后,分别签订好采矿权出让合同,其中采矿权出让所得20%由买受人直接缴入省级专户。
六、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买受人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经审查通过后,买受人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七、由买受人向省厅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我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