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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桓仁、阜新和大洼3个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本溪、阜新、盘锦市政府和试点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沈阳、大连两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适时启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他各市要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含县级市,下同)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消费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应予以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大病统筹,保障适度。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举办,基金重点用于抵御大病风险。
  4.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稳步发展,逐步完善。要探索保障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利益的机制。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试点县所在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2.办事机构。试点县所在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经验交流等日常工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所需人员由县政府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最低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0元。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标准由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20元。
  (三)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首次应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日后由乡(镇)农税征缴部门在年终缴税时代收。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省级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试点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由省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划拨到市财政社保补助专户,由市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再由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转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四)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市、县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可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要考虑具有抗疾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面。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市、县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而未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可定为300至500元,补助的封顶线可暂定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可确定在20%至60%的范围内,并采取分段比例的办法,费用越多,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确定。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就医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由医疗机构给予垫付,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亦可先由农民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按规定报销的方式给付。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先由农民支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给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努力简化手续、方便农民,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级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原则上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要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基本药物制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对试点县的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予以支持。试点县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贯彻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要切实加强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改善公共卫生环境与条件,预防、控制和减少疾病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本医疗实际需要,调整乡(镇)医疗布局,强化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确保农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要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抓好宣传和培训
  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健康的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自愿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强领导和指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国家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指导基层财政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农业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开展农民筹资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基层民政部门解决好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问题;税务部门要指导基层农税征缴部门做好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工作;审计部门要指导基层审计部门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四)关于几项具体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各试点县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
  2.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应在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2004年7月1日启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监督检查。2004年8月,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试点县的工作进行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总结经验,逐步完善。2004年12月,各试点县要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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