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陶瓷产业的发展,根据《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鼓励陶瓷企业研制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研制和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或能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企业,项目投产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补助。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课题,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时建议企业对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的课题组相关科研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鼓励陶瓷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设备流程。对具有产业龙头作用而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批准实施的陶瓷科技项目以及在减排节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2007年、2008年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贴息。
(三)鼓励陶瓷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在国(境)外注册陶瓷产品商标的,首次每个商标给予0.3万元奖励。
(四)引导陶瓷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并实施专利技术。市政府设立梅州“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各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专利发明者,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广东省专利试点企业,市政府奖励3万元;凡企业产品标准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相应行业标准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鼓励陶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大外贸出口。以一般贸易方式年出口本地陶瓷产品8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2007―2008年两年内由市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增设出口贸易贡献奖:年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的,奖励3万元;年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年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六)加大陶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在市级工商税务登记和缴税且未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陶瓷企业,可以参照《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享受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三个档次的财政专项性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意见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七)建立人才津贴和奖励制度。对符合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可享受相应的专家津贴;对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发明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除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相应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建立完善陶瓷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陶瓷专业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检测机构,为陶瓷行业提供各种技术援助、技术咨询、行业检测和专业测试等服务。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九)支持有条件的陶瓷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十)凡属重点扶持的陶瓷企业,优先申报省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二、税收扶持政策
(十一)陶瓷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十二)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陶瓷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陶瓷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土地优惠政策
(十四)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新建规模以上陶瓷企业,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收费优惠政策
(十六)新建陶瓷企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免收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本级政府行政事业规费。
(十七)新建规模以上陶瓷企业和现有陶瓷企业年税收递增12%以上的,其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价格按所在地工业园区的相应水价执行;允许符合条件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规模以上陶瓷企业自行取水。
五、人才鼓励政策
(十八)引进高端人才,指导全市陶瓷产业的规划和发展。由市政府聘请陶瓷业界有名望的专家任市政府发展陶瓷产业的顾问。
(十九)鼓励梅州籍学生报考陶瓷专业院校,回梅州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档案寄放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二十)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聘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市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一)陶瓷企业外来科技人才及其家属的户口需在城镇落户的,放宽条件给予办理入户,其子女入学可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执行。
(二十二)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学校优先开设陶瓷专业班,培养陶瓷专业人才,支持企业委托学校对陶瓷专业人才进行定向培训,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三)支持职能部门开展中高层管理人才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为陶瓷企业开设经营管理、财会、外贸等业务培训班,提高企业业务素质,各级政府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十四)建立劳动力市场,促进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流,有效解决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供应问题。
六、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企业从家族模式向股份制模式过渡,组建大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国际化经营模式接轨。对行业龙头大企业(集团),按《关于扶持我市大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发〔2003〕23号)进行重点扶持。
(二十六)支持集群发展,在陶瓷主产地的城区附近,全市规划1―2个新的陶瓷专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新规划的陶瓷专业基地或现有的有利于陶瓷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工业园区投资办厂,走产业配套发展道路。
(二十七)鼓励企业到国内大中城市和境外国际大都市设立营销、研发等分支机构,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捕捉商机,引进人才。
(二十八)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要增强营销意识,积极开展优质客户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优质客户评级授信,支持陶瓷企业树立诚信形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机制,促进陶瓷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陶瓷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利率。建立和完善担保机制,运用企业互保联保,实行手续简便和方式灵活的专项小额贷款等形式,采取经法律确认的个人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识产权进行抵押的办法,解决陶瓷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十)税务、外管、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尽快办理出口退税,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率。
(三十一)加强与银行协调,积极帮助企业以退税质押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外贸业务融资方式缓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十二)组织、鼓励陶瓷企业参加国际陶瓷专业展、广交会、中博会及其他国内贸易会展,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充分利用B2B网站、梅州外经贸信息网、广东梅州商务之窗等互联网络,建立网上营销渠道,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陶瓷信息网站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三十四)开发陶瓷旅游产品,努力建立陶瓷产品展销和旅游于一体的陶瓷商业城,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响梅州陶瓷品牌。
(三十五)严格瓷土资源管理。对瓷土资源进行科学勘探、评估,从资源综合利用角度分区域、分类别、分品位、分阶段地进行开采,并根据主产区布局合理设置采矿点;开采权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投,选择有资质、有专业水平、有经济实力单位开采,优化资源配置;瓷土资源开采应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规模开采、综合开采、安全开采、环保开采;严惩无证开采,限制资源外流。
(三十六)鼓励、扶持瓷土原料加工企业。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瓷土原料加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质矿点,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各级政府要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贷贴息、资金补助以及环保、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七)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对干扰破坏陶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制陶瓷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陶瓷企业摊派或搭车收费、征订报刊,执法态度蛮横、恶意刁难,为陶瓷企业发展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在履行审批方面推诿扯皮等,被陶瓷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十八)扶持陶瓷行业协会,健全陶瓷行业协会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企业等职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