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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教育综合督导评估意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日政字[2007]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省政府对我市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反馈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办好人民落实省政府教育综合督导评估意见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通知满意的教育,对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教育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团反馈意见和我市对各区县评估情况,当前我市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管理体制落实不够到位;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所下降,个别地方统筹截留中小学收费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危改资金缺口较大,危房改造任务艰巨;一些地方城市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存在着欠缴、欠拨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普通高中教育办学体制尚未理顺,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老化,教学质量下降,素质教育难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滞后,职、普比例失调,普及高中段教育难度较大,等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对策和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一)确保区县域内教师工资统一标准、统一发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规定,各区县要尽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安排2008年财政预算时,将农村教师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额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统一区县直教师和乡镇教师的工资标准,真正实现区县域内教师工资统一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和完善“校财局管”的教育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日政发〔2006〕50号)规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校财局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部门预算,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鲁政办发〔2002〕48号文件规定,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人事部门搞好衔接,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各项教育事业投入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三个增长”。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二)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建设配套费。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
  政发〔1986〕7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15号)要求,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3〕74号)要求,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城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和各类基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6元征收),用于中小学建设。 要按规定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建设配套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拨付到学校,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各区县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中小学的部分,要全额用于教育。 各级财政不得欠拨、统筹、截留和挪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不得冲抵预算内教育投入。
  (三)落实国家、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配套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搞好经费配套工作,确保专项工程按时完成。
  (四)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办学校的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按规定要求管好、用好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对学校收费资金和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审计、
  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专项督导检查。重大教育投资项目实行绩效审计制度,及时公布督导和审计结果。
  (五)认真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日政发〔2007〕46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7〕95号)要求,切实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各区县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高中段教育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资助工作。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按省、市、县(区)6:1.2:2.8的比例分担,莒县、五莲县按省、市、县(区)6:2:2的比例分担;区县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按省、市、县(区)6:2:2的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8%。各区县要加强监管,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制度。各区县每年春季和秋季分别组织人员对所属中小学校舍进行拉网式全面 检查,对查出的危房登记造册,及时制定维修改造规划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危房。要认真落实《日照市2007―2009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规划方案》,按规划目标完成改造任务。
  (二)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制度。认真贯彻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日政发〔2006〕50号)精神,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测算标准按校舍面积的3.3%提取折旧,改造单价为500元/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区县为主,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市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校舍维修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逐年增加。各区县要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社会各界办教育的积极性,多方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三)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质量监控体系。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土建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使用寿命。在工程实施过 程中,严格把好规划设计关、立项报建关、招标关、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关。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要建立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对每个项目实行土建工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理顺普通高中办学体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基〔2006〕7号)要求,“普通高中教育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按管理体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校建设和负责筹措办学经费”。对于政府长期运用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优质高中,必须继续保持当地人民群众享有的教育权利。要认真落实教育公益性原则,对条件成熟的已改制普通高中学校,列出计划,逐步恢复其公办性质。
  六、继续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一)落实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8号)精神,按每班城市5000元、农村4000元的标准拨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经费;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
  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对一般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和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二)扩大办学规模。各区县都要建设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高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段在校生的比例,达到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逐渐依托区县职教中心,重点建设1处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实训基地。 七、切实解决农村教师队伍老化问题 要不断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学校布局分散和学科需要,照顾到对专业教师的需求,适当增加农村学校教师比例;每年及时补充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当前农村教师队伍中存在的老化问题,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以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使农村教师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
  八、大力推动实施素质教育
  (一)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6〕7号)要求,加强学生学习时间管理。保证小学生每天9小时睡眠、初中学生每天9小时睡眠、高中学生每天8小时睡眠。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控 制学生家庭作业量和难度。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总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高中各年级不超过2小时。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不得组织学生上课或进行其它形式的集体补课,不得举办复习班和培训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辅资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当事人3年内评定职称和评先树优实行“一票否决”,违规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学校。
  (二)积极推进评价制度和招生制度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举办重点班、“校中校”。 改革学生评价办法,完善等级+评语的综合评价制度。改革中考招生办法,实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与高中招生挂钩,探求多元录取的招生办法。
  九、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将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统筹教育发展、实施优先发展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党政
  领导联系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制度,及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改革创新,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教育执法目标 责任制,推动教育政策的落实。教育、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支持和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合力。
  (二)进一步完善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把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抓教育工作情况、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事业发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区县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依法履行督政督学职能,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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