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 2008-01-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使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吉祥、安全的春节,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春节期间,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以下称六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六城区范围内以下7类重点安全保护单位、部位及其周边30米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公园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7、所有地下设施,以及夫子庙广场及商业街区、湖南路商业街、新街口商业街等建筑人流量较密集的区域,以及其他重点安全保护单位、部位(详见附件)。
  除上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部位以及周边30米范围内的地区外,六城区内其他区域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2008年2月6日(农历除夕)起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具体时间段为:2008年2月6日(农历除夕)、2月7日(正月初一)、2月11日(正月初五)和2月21日(正月十五)为24小时全天开放,2月8日(正月初二)、2月9日(正月初三)、2月10日(正月初四)、2月12日(正月初六)每天中午12时至晚上24时开放,2月13日(正月初七)至2月20日(正月十四)每天中午12时至晚上22时开放,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六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008年2月4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为允许各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三、经营网点应当销售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广大市民应当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四、六城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街道办事处、居(社)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安全有序。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携带、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电话:84428313
  各区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玄武区:84421134   白下区:84556617
  秦淮区:84421352   建邺区:84420634
  鼓楼区:84421414   下关区:84427648
  全市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3639075
  各区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玄武区:83682395   白下区:84556617
  秦淮区:52377071   建邺区:86492000
  鼓楼区:83323122   下关区:58591815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