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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渝司办[2007]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属司法鉴定机构:
今年下半年,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执行中的统一性,切实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文书格式问题
  为规范和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文书格式,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和《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执行。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渝司鉴委[2002]3号)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样本》(渝司鉴委[2002]4号)和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渝司办[2006]151号)不再执行。
  二、关于司法鉴定的印章问题
  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文书应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为保证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的统一和规范,我市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由市司法局代为刻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原“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骑缝章”一律停止使用,原“司法鉴定更正章”继续使用。各鉴定机构在领取新的印章时应将原“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骑缝章”交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复核问题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并未对鉴定的复核作出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三十二条虽然对鉴定复核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并非必经程序。据此,鉴定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但复核人不在鉴定文书上签名。
  四、关于司法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问题
 《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情况”,《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据此,我市司法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文书时,采取签名的方式,并注明执业证证号、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果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只加盖鉴定人印章的,鉴定人印章应经市司法局备案。
  五、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问题
  在司法部制定下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前,我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管理,仍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司办[2006]90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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