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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租用专线电路收费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随着国家光缆干线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传输质量和传输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作用,保证国家党政机关内部通信的需要,满足社会各界用户通信的需要,现将用户租用专线电路费用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模拟专线电路
  1.国家党政机关租用模拟专线用于本系统内部专用通信的,其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30%收取。
  2.一般用户租用模拟专线
  用户租用模拟专线数量5—10条时,每条租费优惠15%;
  用户租用模拟专线数量11—20条时,每条租费优惠20%;
  用户租用模拟专线数量21—30条时,每条租费优惠25%;
  用户租用模拟专线数量31条以上时,每条租费优惠30%。
  二、数字专线电路
  国家党政机关租用数字专线电路用于本系统内部专用通信的,其租费根据租用的数量给予适当优惠,即:以64KBPS速率的宽带为基数,租用5—10条时,每条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45%收费;租用11—20条时,每条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40%收费;租用21—30条时,每条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40%收费;租用21—30条时,每条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38%收费;租用31条以上时,每条租费按现行资费标准的35%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党政机关名单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行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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