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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淄残工委[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2007年度淄博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自去年把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列为市政府为群众所办12件实事之一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得到了广大残疾人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关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确保3年内圆满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市政府决定2007年度安排600户建设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条件
  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在全市五区三县及高新区实施。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无住房和住房极度危陋;
   (三)户主是残疾人或者是一户多残的家庭。
   二、任务目标
   本年度计划为6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修建住房。具体任务分解为:张店区30户、淄川区60户、博山区100户、周村区40户、临淄区100户、桓台县60户、高青县120户、沂源县80户、高新区10户。
   三、资金安排
   每户给予1.2万元补助,总投入720万元,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其中市级投入部分: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30万元,慈善基金投入4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90万元。各区县、高新区负责相应配套资金。
   四、住房建设标准
   每户住房不超过3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砖瓦水泥结构,基本达到当地中等居住水平,严禁超标准建设。
   五、实施环节及责任分解
   (一)宣传发动,组织筹备
   积极宣传发动,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
   (二)住户调查,确定对象
   1.申报。村(居)委会根据条件要求,研究提出拟实施安居工程的残疾人名单,报乡镇政府(办事处)。
   2.调查。根据申报情况,由区县、高新区残联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按照条件要求对上报的残疾人申报住户进行实地察看,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初步工程评估预算。
   3.公示。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由乡镇(办事处)通过张榜、广播、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拟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对象名单(公示举报受理单位:市残联,电话:2166787)。
   4.报表。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办事处)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及残疾人家庭如实填报《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于8月30日前将附有原住房照片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一式二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并报送区县、高新区残联。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汇总表》(并附电子版本)报送市残联。
   5.抽查。市残联按上报名单10%的比例,直接到村进行随机抽查。
   6.审批。在抽查的基础上,由市残联对各区县、高新区残联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向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反馈审批结果。
   (三)资金拨付
   根据工程进度,10月底前将市级资金总额的60%拨付到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四)组织施工
   由区县、高新区残联与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研究具体施工方式:统一发包给工程队的,要实行公开招投标;村(居)委会组织施工的,要明确工程所需用工数量和完成时间。
   (五)检查验收
   本年度确定的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工程结束后,各区县、高新区残联将附有新旧住房照片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登记表》、《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汇总表》(并附电子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一式一份报送市残联。
  11月底前市残联负责对各区县、高新区的工程数量逐村核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市级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各区县、高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残疾人安居工程的组织、调度、检查、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本区县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区县、乡镇(办事处)、村(居)三级责任。区县、高新区残联要督导村委与实施对象签订《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协议书》,对宅基地规划、房屋修建或购买位置、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进行明确。房屋建设完毕,必须严格按《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协议书》有关内容向实施对象兑现。市残联将市级拨付资金总数的40%作为工程责任保证金,对工作中出现的实施对象把关不严、质量不达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等情况,实行工程责任保证金扣除制度;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职责分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关;要组织专门人员,落实相应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特别是对建筑基础和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施工质量等环节,要明确专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坚持月报和随机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畅通,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市残联将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督导检查。
   (四)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监督。工程实施对象、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优先帮助最困难、最急需的残疾人家庭。
   (五)认真做好房屋产权界定工作。新修建房屋产权原则归实施对象本人所有,可依法继承。无继承人和残疾人自愿放弃安居工程受益权的房屋,由村(居)委会安排其他贫困残疾人居住(由村委会与残疾人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六)加强财务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区县、乡镇三级财务收支账目要清晰,各种凭证附件要准确完整,定期公布,实行专项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款项,工程竣工后,市残联要把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资金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将此项工程建成让残疾人高兴、政府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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