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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南靖县城乡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邮电[1999]局联字35号
漳州市物委、电信局:
  你们《关于调整南靖县城乡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漳价(1999)费字第066号、漳电(1999)局字第157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核定全省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公字39号、闽邮(1997)局字08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鉴于南靖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到53240门,经研究,同意南靖县C4本地网内电话以复式计次制方式计费的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五万门至十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9.6元,乙种用户15元,普通中继线45元。
  电话基本月租费新标准执行时,各局应在营业窗口张贴通告,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批复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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