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7]1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我市农机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低速汽车(川路车等)、三轮汽车的登记入户管理以及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但由于部分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未列入公安交警的管理目录,无法对这部分车辆办理入户手续,同时由于公安交警的部门警力不足,难以对乡村道路行驶的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天候的管理,客观上形成了安全管理的“空档”,导致出现“黑车非驾”等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等六厅局《关于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通〔2006〕189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安全发展,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未列入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目录的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由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2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已移交公安交警部门的除外)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章载人,并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2006〕1号公告的行政许可内容、处罚内容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各级安监、公安、农机监理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本着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各司其责、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联合上路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管理,狠抓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的整治工作;广泛开展“平安农机进万家,构建和谐新农村”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机驾驶人及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