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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7 生效日期: 1986-03-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保险业务的发展,有些运输企业已实行将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全额转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工务。这部分保险费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要求明确。
  经研究,我们意见,对运输企业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凡全额转交保险公司的,在征收营业税时,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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