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商外资字[2007]88号
定州市、辛集市、迁安市、平山县、宁晋县、清河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商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精神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的要求,现授予定州市、辛集市、迁安市、平山县、宁晋县、清河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等8个县(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各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规范管理,搞好服务。
按照要求我们为各县(市)统一刻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加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请各单位于2007年7月20日前派专人到我厅外国投资管理处领取,并交纳50元的工本费。同时,报送被授权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电话、手机等联络方式。印章领取后,须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河北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李慧琴 李建英
电 话:0311—87909317、87909376
传 真:0311—87909396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