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 2007-12-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国资稽[2007]545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其中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第九条 拟申请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业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市国资委核对。
  第十条 对符合进入备选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根据该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将其列入相应类型的备选库。
  被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组织的中介机构聘请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一)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二)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和分析;
  (三)设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档案;
  (四)根据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对备选库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备选库中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进入备选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其从备选库中除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备选库或从备选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向社会公布名单,并书面通知该中介机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请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需组织的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活动,将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以下经济行为或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并采用相应的方式:
  (一)以下事项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
  1、转让所出资企业全部国有股权;
  2、转让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二)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以下事项:
  1、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3、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资产质量专项审计;
  4、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中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6、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事项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在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其它因国资监管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在以上三种方式中选择。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外的经济行为或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负责聘请中介机构。
  所出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需聘请中介机构的,聘请中介机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所出资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其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帐面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聘请中介机构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委托项目信息,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层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情况以及收费水平等,并采用相应的方式从优选择;
  (二)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项目,必须聘请具备从事证券业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
  (三)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工作;
  (四)企业改制时,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未超过2年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九条 选聘确定中介机构后,由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的中介机构,其服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确定的标底金额为准;采用随机抽取等方式选聘的,事前由市国资委根据物价部门设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提出响应收费上限,响应者认可且入选后按响应设定收取服务费用;特殊事项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聘用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国资委有关工作回避的规定,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业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托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影响中介业务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根据专家的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将组织其它中介机构予以复审。
  第二十六条 对复审后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劝告;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从备选库中除名且两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入选申请;存在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国资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参加选聘的工作人员在选聘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