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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八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或一批保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零担、集装箱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逐级报告。铁路局管内运输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跨局运输的,由铁路局报告铁道部保价机构,由铁道部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物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1)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九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送。押送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十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



    第十一条 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



    第十二条 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五日前报主管铁路分局,分局于十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十五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四章 保价货物赔偿




    第十四条 对收货人或托运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均由到站受理。但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由发站受理。中途站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腐烂、活动物死亡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生站受理,并通知到站。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内容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或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

  1.赔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为车务段一以下同)审核赔偿;

  2.赔款额超过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由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3.赔款额超过一万元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标有△B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铁路局保价机构赔偿后,在十五日内写出报告,向铁道部保价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填写“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格式五)。

  2.根据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说明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一并将本站所有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

  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尽快进行赔偿,并通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铁路内部在责任划分上有异议时,不得影响处理单位对外的赔偿。

  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

  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

  (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

  (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的,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赔偿额在五万元以下时,由到达局确定,超过五万元时,由责任局报部裁定。

  (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保价赔通”,见《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格式一)五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赔偿期限

  1.属车站(段)处理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2.属分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二十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3.属铁路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对需报部仲裁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赔付。



    第十八条 赔偿通知

  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保价赔通”。“保价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

  车站凭“保价赔通”支付赔款,赔款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分局保价机构清算。铁路局和分局的赔款分别由倍价机构直接汇付。

  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转帐划拨

  对保价货物跨局责任的赔款,实行全额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保价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五日内向处理局支付。

  对不按规定及时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



    第二十条 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单独统计分析。逐级填报“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格式六),车站次月五日前报分局,分局十日前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十五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物保价费一律使用货票核收,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八中列代收款,单独表示。



    第二十二条 车站将代收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上缴分局收入检查室。分局收入检查室于次月十日前,将保价费划拨给分局保价机构。分局保价机构于次月十五日前,按规定比例上缴铁路局保价机构。铁路局保价机构于次月二十日前,按规定比例上缴铁道部保价机构。

  保价费的上缴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劳务费、表彰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分别并入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二十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三十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

  格式:1一6(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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