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通部公告第6号
为提高我国液货危险品船舶的技术结构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水环境,现就改建液货危险品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将普通货船改建为液货危险品船(包括油船、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下同)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禁止不同种类的液货危险品船之间改建后从事水路运输。
二、禁止改建的国际航线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运输。
三、禁止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船(如港内加油船、渔业加油船等)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四、新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必须事先取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取得批准擅自开工建造的船舶,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及营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建并取得有关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经中国船级社复核后,可以投入营运;虽经有关机关批准但尚未改建的,一律停止改建;未取得批准擅自改建的,坚决禁止其投入营运。
二OO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