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安府办函[2006]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广安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安府发﹝2005﹞4号)、《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50一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市、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在30-4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较大数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较大危害,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组织机构。
市上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安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总指挥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2 职能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有关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批准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专家咨询委员会
办公室
区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后勤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及时组织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参与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加强对救援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对原粮及其储备、运输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原粮及其储备、运输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等物资及时运送和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
2.1.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其具体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专家咨询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及建议和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畜牧食品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报告的管理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市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畅通。
3. 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通报后,实施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应急准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同时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3.3.1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3.3.2 信息报告责任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4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5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6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请省政府及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贯彻落实,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地区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有关工作小组立即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区市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市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Ⅲ级响应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配合上级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行业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部决定,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
4.4 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 新闻报道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并视情况通过市外办、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机构提交的应急总结报告,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市内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区市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电信、移动、网通等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商务、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畜牧食品、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区市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5 其它保障
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确保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运送的交通保障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根据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评审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食药监发(2005)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