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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私房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5 生效日期: 1989-07-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省在一九八三年贯彻中纪委致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开信时,对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方面的问题,作过全面清理,对违反政策、以权谋私的问题作了处理。但自一九八五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方仍不断发生少数党政机关干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建造私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占地建私房,不批而建,少批多建;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欠占贷款建私房;利用职权低价购买建筑材料,无偿使用建筑力量或运输力量建私房;建私房出租或转卖,甚至住公房出租私房,等等。这些严重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纠正不正之风,惩治腐败现象,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党政机关于部利用职权在城镇违纪建私房的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一、 凡党班机关干部在城镇正在建造的私房,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先一律停建,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暂停审批有关党政机关于部在城镇征用土地、建造私房的申请。对有禁不止、突击建房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 各级要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专门力量,或确定有关部门主管,立即对一九八五年下半年以来兴建和自前在建的私房认真进行清理。清理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包括工、青、妇等各群众团体)的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以及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城镇自建私房和以配偶、子女、亲朋的名义营建的私房。清理的主要内容是:已建和在建私房的面积、造价和建造时间;资金、材料、施工力量、运输费用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房屋建筑是否符合城镇规划;是否存在倒卖土地、出租私房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中纪委一九八三年致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开信发表以后到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出现的严重问题也要进行清理。

  三、 各地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把自报、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清查紧密结合起来。
  凡属清理范围的人员要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营建私房的有关情况。有违法乱纪问题的,要如实向组织上检查交代。各地可规定自报截止期限,在限期内如实自报的,处理从宽;逾期未报实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抗拒逃避清查者,加重处理;对与违纪建房者串通作弊、作伪证者,亦应严肃处理。

  四、 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注意选择一些典型,公之于众。同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实际出发,对这类问题作出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 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对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私房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要坚决克服怕先查吃亏,怕得罪人,怕查不清下不了台,怕查了处理不下去等思想障碍,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坚定不移地把这一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一件重要事情来抓,决不走过场。整个清查整顿工作争取在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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