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7]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作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湖北省排污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的相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入驻企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21号)有关对入驻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企业实行“零费率”管理优惠政策的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入驻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企业实行规范化收费管理。入驻企业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除依法纳税和缴纳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排污费、教育附加、堤防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8项费用外,不再缴纳其他行政性规费;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武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做好入驻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与入驻企业重新签订相关入驻协议。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