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7]3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汀溪水库和撤销上李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厦府〔2007〕2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上李水库水源保护区,并对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汀溪水库、溪东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汀溪林场场部占地除外),以及各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及厦门辖区以外范围除外),以及西源引水渠渠首至上游3000米的河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