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4 生效日期: 1992-06-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1992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新债。
  二、1992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1983年、1984年和1987年发行、在1992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1992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1992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段计算,即:发行转换债以前的国库券利息,按原发债券规定的利率计算;发行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库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