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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11月集中进行一次律师服务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服务收费方面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违反规定实行风险代理;除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其他乱收费的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等。
(三)律师事务、律师在收费方面是否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四)其他违反《律师法》、《价格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定价、收费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11月中旬,各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11月20日前向当地主管司法局提交自查报告。
(二)11月下旬,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分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律师服务收费检查工作,并对本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25日之前将总结上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三)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于11月下旬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司法部及全国律协。
三、检查工作要求
开展律师服务收费检查,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区县司法局、律师协会分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律师服务收费检查与进一步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结合起来;与加强行风建设,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律管处
20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