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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9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质量和进度,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申请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先向县(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县(区)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核准发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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