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9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质量和进度,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申请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先向县(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县(区)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核准发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