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125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复审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1996]13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证监会《关于呈请复审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6]51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37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