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3 生效日期: 1996-07-2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6]125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方案复审的申请报告》(国泰证发[1996]13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证监会《关于呈请复审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6]51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37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赤峰富龙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