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建设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 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其中出栏300-1000头规模的养殖场只安排农村养殖小区改扩建、粪污处理、防疫消毒设施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市县的评选。
第二章 项目选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国家畜牧法第 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养猪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国家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 17823-1999 要求。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是租用场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5年以上。

    第七条  优先考虑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养殖场。

    第八条  养殖场有较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有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九条   养殖场建立有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饲料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生猪销售记录等,且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 养殖场经项目建设扩建改造后,应达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的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标准化饲养的规定,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养殖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具体配套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并要出具书面承诺和自有资金银行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诚信守约,自愿与县发改和畜牧部门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选建条件。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扩建、防疫消毒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以沼气池建设为重点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文附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生猪出栏量设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等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补助10万元/个;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补助25万元/个,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补助50万元/个,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补助70万元/个,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补助80万元/个。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是该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的项目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等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市级发改、畜牧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计划安排、县级建设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计划执行监督、县级项目的验收。自治区发改委、畜牧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的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各市的建设计划,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细化下达各县(市、区)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项目,并提出建设方案上报各市,经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定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复各市项目可研报告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审核后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和申请截止日期,要确保所有养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养猪协会和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猪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养殖场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愿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格,递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再次复核后上报,如有必要可采取以下办法重新筛选。
  1、调查摸底和制定评分办法。由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地标准化规模养殖情况、报名情况、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条件要求和上级下达的投资任务,制定当地项目选建评分办法,召开1/2以上报名养殖场和养猪协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确认无重要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级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2、现场打分考核。评分办法公布后,由县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当地畜牧、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根据选建条件和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逐场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
  3、初选和公示。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把相应的养殖场名单报市级管理部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遇举报和异议,由县级监察部门牵头,由原专家组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投资计划管理。市县发改和畜牧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标准、规模,要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其中粪污处理部分工程,业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如确需调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本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从项目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算起)。

    第二十六条 工程的建设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沼气池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要有专业队伍施工,施工人员要有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国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各级财政要及时下拨资金,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项目业主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建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帐户,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报帐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业主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每完成一定投资量,补助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项目每完成投资5万元,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每完成投资10万元,可向县畜牧部门提出报帐申请,县畜牧部门现场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工程拨付补助资金控制在整个补助资金的70%以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最后一次报帐,拨付完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要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单个工程建设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县统筹安排,并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入选项目的养殖场要与县发改、畜牧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建单位与养殖场业主和县发改、畜牧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每3个月向县级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按时汇总本县实施情况报市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局按时汇总本市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三十二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所建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由县发改部门和畜牧部门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全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由县发改和畜牧部门完成本县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上报市级发改和畜牧部门。

    第三十五条 市级发改和畜牧部门收到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天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束后10天内,把竣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收到市级验收报告后20天内,组织进行抽验复核。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颁布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养殖场(小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出栏规模和建设内容,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项目申报资格,今后国家如有投资也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不严格按照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建设,或不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不予报帐。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选建养殖场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自治区农垦系统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