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探索基层文化的发展之路,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必须看到,我省文化建设特别是基层文化建设仍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总量偏少、比例偏低;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等文化设施亟待建设;基层文化队伍人员数量少,从业人员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高;特别是农村乡镇文化站专职人员待遇低;文化工作手段落后,缺乏吸引力和感召力;文化市场执法缺乏一定的工作保障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及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就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十五”期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合理规划,重在落实,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宣传文化中心等公益文化设施为建设重点,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从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对本地公益文化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和倾斜。
(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要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纳入建设规划的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如期实施。
(五)保证基层文化设施用地,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对于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拆迁基层文化设施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切实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有价值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
(六)州(市、地)要重点建设好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市辖区要在搞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抓好文化馆、图书馆建设。乡镇要建立健全集文化、宣传、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科技培训、精神文明指导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各级编委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事业编制。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服务建设要保证基本的建筑面积,达到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行政村要因地制宜建设好多功能文化活动室。
(七)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不断完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必要的设备,改善基层文化馆的服务和工作条件。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大对各级图书馆自动化设备的投入,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和挪用,对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和用地,要予以收回。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千方百计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等开辟文化活动场所;边远山区和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文艺演出队和流动舞台车、汽车图书馆、电影大篷车等,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三、建立健全基层文化机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八)建立健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社区)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省和州(市、地)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加大对县级文化局、文化馆、图书馆、文艺团(队)、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宣传文化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要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解决乡镇宣传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队人员的配备和经费。要本着“谁看电影,谁交钱”的原则,合理解决农村电影收费难和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加快实施农村电影“2131工程”(指在21世纪,在全国农村要实现一村一月一场电影)。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音像、娱乐、网络、演出及出版物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州(市、地)、县(市、区)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要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
(十一)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要积极宣传和贯彻《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正确处理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作用。在各类文化交流中,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的权利。
四、不断创新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活动
(十二)大力倡导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要成为当地的文化活动中心。要充分利用公益文化设施、文化广场,组织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积极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社区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努力推动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坚持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促进农村文化繁荣发展,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为富民兴黔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十三)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加强信息资源自动化和网络化建设。启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分阶段建成省级中心和一批基层服务网点及网络管理平台。
(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坚持以发展为根本,以管理促繁荣,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十五)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继续实施文化带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文化先进乡镇、文化先进街道办事处、文化先进社区、文化先进企业以及“蒲公英”农村儿童文化园的活动。进一步抓好民族村寨、生态博物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充分利用农闲时间、赶场天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集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五、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基层文化工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建基层文化,增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整体效应。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村村通的作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向农村传送信息;民政部门要继续抓好“星光计划”的实施,抓好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促进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开展。体育彩票收入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基层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十七)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文化事业机构,除应保证人员正常开支所需经费外,还应对日常工作所需办公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给予保障,图书馆购书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有所增加。
(十八)“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服务中心”的目标。对纳入国家补助的我省县级“两馆”建设项目,我省按1:1的比例安排基本建设配套资金,省里的配套资金原则按省、地、县各三分之一进行分解,有条件的地县可以加大投入力度。省里投入的配套资金不搞一刀切,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十五”期间,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村寨、生态博物馆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民族村镇保护和生态博物馆建设工作。
(十九)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60号),切实解决各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经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