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 2007-11-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地税发[2007]24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和2007年9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并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