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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关于开展2007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 2007-11-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发布文号: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各有关州市县种子管理站检验室: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我省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防止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云南省农业厅委托,我站决定对我省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完成此次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所安排的任务。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本次抽查范围是在我省境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所生产经营的种子。
  二、抽查的主要内容
  1、种子质量监督扦样及检验
  扦样及检验具体操作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6―1995)执行。
  杂交玉米种子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纯度和水份四项指标。
  杂交水稻和常规水稻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纯度三项指标。
  检验结果以《种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GB4404.1―1996)为依据进行判定。
  2、标签监督管理检查
  根据《种子法》第 三十五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种子包装及标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种子包装及标签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3、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按照《种子法》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规定,检查种子生产档案和种子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田间检验报告、销售记录档案。
  三、抽查方式: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分入库待售商品种子和门市部销售种子的抽查。
  四、工作分工
  我站委托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11家检测中心(检验室)承担本次抽查工作。各有关州市县种子管理站检验室承担相关企业及品种的扦样工作,所扦样品统一送交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具体分工见附件1)
  五、时间安排
  承担扦样任务的各检测中心(检验室)于2007年11月20日前领取《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扦样任务,并将样品及时送交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报省种子管理站。
  六、经费安排
  本次抽查所需经费由我站拨付给各承检机构的专项经费中支出。每个承检机构2000元。
  七、工作要求
  1、抽查人员持《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及《种子检验员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开展抽查工作。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一名是种子扦样检验员。样品重量应达到要求。
  2、样品扦取后填写《种子扦样单》,入库待售商品种子由被抽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门市部销售的种子由门市部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
  3、承担扦样任务的各检测中心(检验室)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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