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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建设淮南市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7]6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气象局《关于建设淮南市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网的请示》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建设淮南市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网的请示


市政府: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淮河穿境而过,是全国25个防汛重点城市之一,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大雾、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种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出现,给我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正在不断加剧。
  目前,我市气象灾害公共预警主要是利用电视、广播、12121电话和短信等手段,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对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普遍需求。2007年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要求“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要求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扩大预警覆盖面”。为贯彻国务院国办发〔200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建议在我市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网,同时开展全天候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
  一、气象灾害预警电子显示屏主要设置场所:
  1.学校、商场、医院、车站、码头、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2.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包括农业、水利、林业、国土、民政、教育、交通、卫生、旅游等管理部门;
  3.各煤矿、电厂、供电、化工生产单位;
  4.各种自然灾害监测重点村及所在乡镇政府;
  5.其他需要安装的场所。
  二、各级政府、各单位要从防灾减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和宣传,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沟通,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气象灾害公共预警电子显示屏组网工作由市气象局具体承办,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
淮南市气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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