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7]138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新资质标准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二、资质考核主要内容
资质考核主要内容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企业技术负责人经历、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考核专业及人员数量)、近2年代表工程业绩、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情况、财务报表及企业经营情况、其他资质规定的内容等。
三、考核工作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表及动态考核主要内容涉及的资质证书、人员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代表工程业绩等资料。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并结合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资质动态考核表于2007年12月1日前上报我厅建筑管理处,我厅审核后作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并对社会公布。
动态考核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和工程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核实有关情况。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新旧资质标准衔接问题。
鉴于目前正处于资质新旧标准过渡期,动态考核期间,企业符合新旧资质标准之一均予以认可,同一资质指标可以分别套用新旧资质标准中对应项目考核。
(二)关于申报材料。
企业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考核时,应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表和有关附件书面材料,主要包括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证书、专职人员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经历证明、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社保证明、工程合同、验收资料、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财务报表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一年。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厅上报的材料包括资质动态考核报告和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
(三)其他涉及资质标准和过渡期有关规定的,请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要求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涉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指导。
(二)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报工作,通过考核申报,规范企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重组、改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逐步发展壮大。
(三)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动态考核结论将作为资质是否有效和企业工商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动态考核中达不到资质标准、有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仍不符合资质动态考核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降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