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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定点加油公务车粘贴对号加油标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2-01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车定点刷卡加油管理工作,严格车辆对号加油,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在公务车油箱盖上粘贴“对号加油”不干胶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我中心统一印制“政府采购公务车,请对号加油”不干胶标志,并下发到各行政事业单位(车主单位);
  2、行政事业单位(车主单位)在收到“对号加油”不干胶标志后,请督促驾驶员务必将标志贴在油箱外盖的反面;
  3、加油前,公务车驾驶员应出示加油IC卡交加油员核对卡号和车号,卡号与车号不符时,不得加油;卡上资金不足时应支付现金,待卡上有资金后,补刷同等金额后再退还现金。
  4、如“对号加油”不干胶标志损坏或脱落,可到我中心补领或在定点加油站补粘贴。
  5、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执行。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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