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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 1996-03-26
发布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为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保障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矿业秩序基本正常,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一些地区无证勘查、擅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买卖矿产资源或采矿权,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矿业秩序的建立,侵害了国家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顿矿业秩序是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整顿不是限制发展,而是解决制约矿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那种靠牺牲资源、安全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不能持久的。 
  二、矿业秩序整顿范围和重点 
  矿业秩序整顿的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整顿的重点是: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超层进入他人的矿区范围内采矿;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在旅游风景区、自然环境保护区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整顿工作中,各市、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整顿工作的重点。对无证勘查、开采,又不具备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超层开采的,无条件限期退回原批准范围内开采,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对在国家规定的主要风景旅游、自然保护区非法乱采乱挖的要予以关闭。 
  三、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整顿工作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偿使用的原则,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以及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办理资源分配和登记发证。整顿工作要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紧密结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8号令《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采矿权人依法纳费的意识,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全面征收、足额入库。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处罚与教育、收费与减免、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四、整顿工作方法步骤与时间要求 
  这次整顿是以自查自纠为主、重点抽查验收的方式进行。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一是动员部署阶段。各市、县(市)要组织整顿班子,层层发动,摸清情况、制定整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二是清理整顿阶段。根据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边对照、边整改。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按自查自纠从宽、被查出从严的原则处理。三是抽查验收阶段。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全部工作在6月底前结束,各市于6月底前将整顿情况报省政府。 
  五、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整顿工作。各市、县(市)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班子,切实担负起整顿矿业秩序的责任。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共同完成整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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