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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铁路建设土地储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7]76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十一五”期间铁路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铁路建设土地储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按照全市铁路建设“一枢纽十干线三专线六支线”的总体规划和铁道部与市政府有关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境内将陆续开工建设襄渝二线、集装箱中心站、遂渝二线、渝利铁路、兰渝铁路、南涪铁路等6个铁路项目,从而奠定重庆作为西部铁路枢纽的地位。按照我市与铁道部达成的工作协议,我市将筹措投入42亿元的征地补助费。为此,市政府已明确从土地储备中筹措经费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一定要从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资金来源,明确专门工作班子,抓好“十一五”期间铁路征地、土地储备等重要工作,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储备土地,严格控制用途
  (一)为落实“十一五”期间铁路征地拆迁市政府承诺补助费,市政府决定由市地产集团先行垫付资金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市国土房管局用于征地补助。鉴于征地拆迁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责任,铁路建设也对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落实相应的土地交由市地产集团储备,并由其组织变现筹措资金。
  (二)土地储备数量。各区县(自治县)所储备土地的数量按铁路所经里程和当地土地出让估算收益基本一致的原则计算。
  (三)储备土地位置。铁路在该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站场周边地块和城镇地块。
  (四)储备土地的范围。所储备的土地应符合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规划期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且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同时,不应包含:火车站站场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按城市(镇)总体规划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绿地;本意见下发前已依法供应的土地。
  凡纳入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严控制,不得改变用途,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密切配合,严肃纪律
  (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市地产集团和当地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商铁道部明确铁路走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依据铁路走向商当地政府落实拟储备土地的位置、范围、数量。市财政局对资金筹措环节的工作细节作出适当安排。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铁路实施进度和当地城镇发展时序,优先安排所储备土地用地计划指标。
  (二)当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市地产集团储备整治土地,土地整治后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拍挂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区县(自治县)金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扣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后,直接拨付市地产集团,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若区县(自治县)不按规定将其收益拨付市地产集团,则由市财政从有关区县(自治县)土地收入中抵扣。该区县(自治县)的征地拆迁补助金额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区县(自治县)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如区县(自治县)不愿以土地储备方式提供征地补助,可选择财政资金支付的方式,具体金额由国土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中扣收。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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