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4]463号
(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部队在京企业:
为保证国家失业保险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现就部分单位补缴累欠职工失业保险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间属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范围内执行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均须补缴历年所欠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二、单位补交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本着合理负担、简便易行的原则,补交基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补交金额=历年全市职工人均月缴金额(1元/月)×单位历年年平均人数×实际应缴基金月数。
三、欠缴单位在核定应补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数额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过银行收缴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上。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欠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在进行1994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收缴工作时,将单位补缴与按新规定核定收缴工作同时进行。
五、欠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补缴手续时,须携带1985-1993年历年工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