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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 1994-09-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4]2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计税工资的月扣除额最高限为人均5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放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除;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所属县(市)区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地区或行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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