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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国税发[2007]2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两个减负”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基层对一些税收业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局对部分涉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票管理相关问题
  (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更改为:“1.本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作废发票全联次;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税控IC卡;3.发票领购簿;4.购票人的身份证明”。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可以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直接确定其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三)对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发放《发票领购簿》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可经县(市、区)国税局局长授权,办税服务厅审查后,由办税服务厅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做出终审审批决定。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管理问题
  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68 号)中要求对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分户档案的规定。
  三、重点税源分析报告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基层在非申报月份可只对当月收入进行简要分析,无收入可不报,在申报月份再进行详细分析。
  四、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基层可只对核定征收企业和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每年进行鉴定。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相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实地核查,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和税务分局(所)共同进行。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审验证件、资料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中要求粘贴复印件处应填写“已留存复印件”字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暂不修订。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问题
  取消冀国税函〔2001〕391号文件第一项第五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归档保存的纳税人资料注销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内纳税人购领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规定。
  七、涉税事项合并实地核查问题
  对同一纳税人可预见的相关联的涉税实地核查事项尽量合并进行。如税务登记类事后调查、税种认定调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类调查、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调查、个体定额核定调查、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调查等。按规定需要县(市、区)国税局内设的业务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的事项,应与税务分局(所)合并进行。
  八、纳税评估问题
  各级对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应统筹协调,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应做到“一次下户、多税种同时评估”,避免出现上级多头下达评估任务,基层对同一纳税人多次下户、多次评估现象。上级有关税种管理部门应对评估结果一并认可。
  除上述明确事项外,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有省局原有规定与总局“两个减负”相关文件不一致时,均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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