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经贸产业[200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对载货类汽车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整顿和规范。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大吨小标”违规行为,规范厢式运输车、仓栅式汽车等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厢式运输车、仓栅式汽车等产品必须符合《通知》中关于载质量利用系数等各项指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产品不允许申报《公告》。
二、对已列入《公告》,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产品予以撤销。
三、申报《公告》的厢式运输车、仓栅式汽车等产品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最大允许总质量的90%。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规范载货类汽车产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产品需办理更改或撤销手续。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