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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本钢集团公司加速提取矿山维简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函[2006]214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本钢集团公司加速提取矿山维简费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06]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取直线法,国家税法另有规定的,可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类,一类是缩短折上是年限法,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另一类是提高折旧率法,是指与直线法相比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方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提取矿山维简费的企业如何采取加速折旧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因此,提取矿山维简费的企业,可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选择一种方法计算累计折旧额,不得采取在国家规定维简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增提维简费的办法实现所谓“加速折旧”。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南芬露天矿2004年起在每吨原矿计提18元维简费基础上“加速”计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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