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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土葬、变更民族成份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土。 
  (四)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和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 
  (六)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括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涉外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培养、选拔民族工作干部,联系民族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处理各族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民族问题的突发事件,负责本市伊斯兰教工作,联系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农村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用品生产和经营,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 
  (五)宗教一处 
  负责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六)宗教二处 
  负责本市佛教工作,负责联系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七)宣传教育处 
  协调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宣传工作;参与制订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协助民族学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 
  (八)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和民族地区一般补助费的预算、分配和使用,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事务。 
  (九)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委员。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主任兼局长1名,副主任兼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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