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函[2001]12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 (国经贸企改[2000]119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
二、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铝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铝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的8个铝业企业、2个施工企业、2个科研设计单位(名单附后)。中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中铝公司由中央管理,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的交接及划转等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中铝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中铝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铝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铝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铝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铝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中铝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中铝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由中铝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铝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铝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中铝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铝业集团章程,并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铝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铝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中铝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铝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九、中铝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同产品的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中铝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铝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中铝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铝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8个)
1.山东铝业公司
2.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3.贵州铝厂
4.山西铝厂
5.平果铝业公司
6.中国长城铝业中州铝厂
7.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8.山西碳素厂
二、施工企业(2个)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2.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三、科研、设计单位(2个)
1.郑州轻金属研究院
2.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