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方府发[2006]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定程度得到缓解。但由于我县是新试点县,在起初制定方案时,担心基金透支,把起付线定得偏高、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得稍低,造成基金沉淀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的程度。为了进一步推动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更大效益,结合我县前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省卫生厅的指导意见,参考临近县(市)的方案,决定对《大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起,参合农民门诊补偿的家庭帐户资金从原来的每人10元调到15元;
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从60%调到70%;
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从45%调到55%;
四、省、地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从300元调到200元,报销比例从35%调到45%。
五、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从300元调到200元,报销比例从20%调到35%;
六、一年内参保患者住院累计补偿的封顶线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七、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接扎户、五保户、在职和正常离任的村干部、60周岁以上的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相关证件(或证书),可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
八、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扣除“降消项目”补助部分后,自付部分按各级定点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九、实行大病二次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制定,二次补偿资金当年年底兑现。
十、将需要长期服药而不需住院治疗的部份慢性病种列入大病统筹报销补偿范围。
其病种为:(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肝硬化失代偿期;(3)癌症(放化疗);(4)高血压(Ⅲ期);(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糖尿病;(7)心脏病并发心衰;(8)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甲亢。报销比例为门诊医药费的4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办法由县合管办另定)
新调整的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