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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07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高[2006]35号

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引导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对本市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现将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详见附件4)。
  二、评估范围
  (一)经市教委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培训机构、函授机构等,均参加本次评估。
  (二)民办普通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已经参加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的学校,不参加本次评估。
  (三)由各区县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可由审批机关参照《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附件3)单独组织评估,不参加本次评估。
  三、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一)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2006/2007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聘请评估专家,制定《评估方案》,审核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并予公布。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2)设在市教委高教处。
  (二)市评估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承担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应根据评估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单位评估时间和日程,组织专家组实施考察工作,收集并汇总专家组意见,报市评估领导小组。
  (三)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对有关评估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报市评估领导小组。
  四、评估时间
  本次评估时间为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专家组实地考察时间由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另行通知。
  五、评估方式
  (一)学校应根据《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并于专家组进校考察前,准备好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自评报告主要依据《评估方案》内容要求编制。
  (二)专家组实地考察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实地考察校园环境及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课,走访,召开座谈会,审阅学校自评报告,核查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等。实地考察结束后,专家组经讨论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三)市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估结论,并向学校反馈评估意见。
  六、评估要求
  (一)参评学校应积极配合专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人力、物力支持,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准备本年度的有关数据、资料、档案(其中财务数据按2006年会计年度统计,其他数据按2006/2007学年度统计),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及虚假现象。
  (二)参评学校不得向专家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应安排专家组在学校的教职工食堂就餐,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就近安排。
  (三)专家组实地考察结束后2周之内,学校应及时总结,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向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四)评估进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及问题,应及时报告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和红牌。
  (二)评估合格的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准予在2007/2008学年招生。
  (三)对评估结论为黄牌的教育机构,在2007年4月底以前,可申请复评一次;若仍达不到合格要求,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活动。
  (四)对评估结论为红牌的教育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五)评估结论的对外发布由市评估领导小组负责。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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